协会要闻:

协会简介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于2010年经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瑞安市民政局等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协会的成立,得到了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主席张华庆、副主席兼秘书长李冰等领导的大力支持,亲临瑞安授牌指导。
  协会的成立旨在普及提高全社会文字书写水平,增进文化艺术交流,振兴发展瑞安硬笔书法文化事业。协会将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代表瑞安市硬笔书法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开展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考级、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等九大内容。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组织机构有党支部、理事会、主席团、顾问团、秘书处、办公室。下设女书家分会、青少年分会以及各镇街分会,等等。 
  瑞安硬笔书法协会接受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瑞安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大道外滩大厦后街16号
联系电话:0577-66686788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英文名称为ruianhard-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H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市硬笔书法家、硬笔书法爱好者、硬笔书法理论、研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大书法,普及提高全社会汉字书写水平,增进文化艺术的交流,振兴发展瑞安市硬笔书法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瑞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瑞安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瑞安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的会址设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外滩后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 组织、开展硬笔书法工具、材料、技艺的开发、研制、实验、鉴定、宣传、推广;  

    (三) 组织、举办硬笔书法论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竞赛与展览;  

    (四) 组织、开展书法教学、培训、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五) 编辑、出版硬笔书法教材、著述、字帖、报刊、杂志、作品集等;  

    (六) 组织、代表瑞安市硬笔书法界进行对外交流、联谊、联办赛展和有关合作事项;  

    (七) 组织、开展全市硬笔书法的艺术鉴定、赏评、考级、职称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  

    (八) 组织、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  

    (九) 努力进行硬笔书法文化艺术产业的实践与探索。

    (十) 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瑞安工作的硬笔书法家及硬笔书法爱好者,硬笔书法、毛笔书法论文在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或在本会认定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一次以上,或多年从事硬笔书法教育、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者,被评为市硬笔书法沙龙公益培训班优秀学员。  

    (四) 入展瑞安市硬笔书法展一次以上。

    (五) 青少年会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瑞安市硬笔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向会员大会的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理事的增补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全体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2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会。

主席团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秘书长、监事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一 本会设监事17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3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二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 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 对本会执行、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 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 对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会费收取标准为:会员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理事、监事每人每年人民币200元,主席团成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每人每年人民币400元,主席每人每年人民币60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9年12月2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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